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相关资料图)
各位股东:
本人作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在2022年度的工作中,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认真行使公司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利,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并认真审议会议的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因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于 2022年 8月 12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正式离任。现将2022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2022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3次,股东大会会议2次,其中没有缺席且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形,没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本人在参会前详细审阅了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材料;在参会过程中,认真听取管理层的汇报以了解相关情况,积极提出想法,并运用自身专业能力和经验发表意见和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2年度,本人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独立意见如下:
会议日期 | 会议届次 | 事项 | 意见类型 |
2022.4.22 |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 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 同意 |
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 同意 | ||
关于2021年度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
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
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
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
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
关于确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
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
2022.7.25 |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 关于与关联人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并转让公司充电桩业务相关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 同意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
关于与关联人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并转让公司充电桩业务相关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2022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着重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此外,本人还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公司的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
四、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召集并主持了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核了公司2021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及下一年度董监高的薪酬方案,对董监高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认为公司的薪酬发放合理。
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召集并主持了2次提名委员会,审议了公司董监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审查了董事、监事的履历和任职资格,推动了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有效发挥作用。
会审计委员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参与了2次审计委员会,审议了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审部门工作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议案,审查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进行了有效监督和指导,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相关工作
1、任期内,本人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进行持续监督,认真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知识,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和有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同时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保持沟通,并适时进行现场考察,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从而独立、客观、审慎地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任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关注公司相关媒体报道,在发现有可能对公司的发展、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及时向公司询问情况,督促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任期内,本人积极参加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认真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对于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障。
六、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况;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袁樵
202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