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了解每日新鲜
来源:瑞安微城
封面来源网络,与本文无关
【资料图】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2022年11月,瑞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瑞安市老城西单元(0577-RA-AY-02)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小横山区块)》的批前公示,在该文件中提到了瑞安职高(职业中专)迁建、完全高中及城西小学的选址等。
而更早前,就有市民听到这一风声,从而关注这一片区的拆迁事宜。
近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土地征收预公告中的第48、第50号文件就是关于瑞安市职业中专学校迁建工程及华峰中学建设工程的土地征收公告,共涉及小横山村、进星村、西岙村、西门村等村居共计土地面积约21.66公顷(约324.88亩)。
日前,市人民政府网正式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瑞安市锦湖街道小横山文化教育创业园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意见的公告,进一步落实了该片区的土地征收事宜。下面我们大致来了解一下补偿方案~
01
征地房屋补偿范围
位于瑞安市锦湖街道西部
具体范围:东依甬台温高速桥、西至沿江西路,南临老瑞枫线,北靠小横山、集云山、瑞枫公路及新居路(具体以征地范围线为准)。
▲控规中学校选址示意
02
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原则
征地房屋补偿安置以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记载的用途、面积或通过其他方式可以确定的用途、面积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地房屋房产土地权属未登记或登记不全的,由瑞安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责令交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按《瑞安市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认定处置办法》(瑞政办[2021]37号)规定认定处置,认定结果在征地范围内公布。
征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暂保使用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拆除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根据已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征地房屋宅基地范围内的附属用房和房屋前后左右庭院上搭建、改建的其他用房等,给予适当补偿,不计算安置面积。其中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
1、征地房屋宅基地范围包括住宅房屋(主屋)、庭院和附属用房(或其他用房)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位于住宅房屋(主屋)前后、左右等周边用地范围内的附属用房均属一处宅基地范围。
2、征地房屋所有权人家庭在同一处宅基地范围内申请办理了两本及两本以上《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作为一处宅基地处理。
3、征地房屋宅基地范围内属于以下情形的房屋为附属用房或其他用房:
(1)除住宅房屋(主屋)外建设的厨房、柴房、卫生间和禽畜圈舍、农具房及附属住房等房屋。
(2)将本条第(1)项中房屋自行改变使用功能,以自然产权登记为住宅的。
(3)其它属于附属用房或其他用房的情形。
4、征地房屋属于原村集体组织统一划分的“三基”(指柴垛基、牲畜基、茅厕基)用地上的房屋,未经宅基地审批,以自然产权登记为住宅的,不作住宅房屋认定,其补偿按附属用房或其他用房,给予适当补偿,不计算安置建筑面积。
房屋所有权人在市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进行装修、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的,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
03
征地房屋补偿规定
(一)征地房屋的补偿费:包括征地房屋评估价值、搬迁费(回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费及其他补偿费等,具体标准如下:
1、征地房屋评估价值: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市政府批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作为基准日评估确定。
2、搬迁费、回迁费按以下标准计算:
按征地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经认定给予适当补偿的征地房屋,其搬迁费、回迁费按上述标准的70%计算。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实施单位应按上述标准支付回迁费。
3、临时过渡安置费标准:
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住宅用房、办公用房的临时过渡安置费按征地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每月 20元/平方米计算。经认定给予适当补偿的征地房屋,其临时过渡安置费按上述标准的70%计算。
实施单位应当自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按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安置费支付方式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
(1)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实施单位应当在其搬迁腾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房屋所有权人6个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费。
(2)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计算支付。
(3)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征地房屋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超过过渡期限实施单位未提供用于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源的,实施单位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4)住宅用房选择部分回购的,按回购面积与总安置面积的比例计算原房回购面积,其回购部分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计算,剩余部分的临时安置费按产权调换标准计算。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因征收商业、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计算。
(2)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补偿费标准:
(1)征地房屋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征地房屋的水费、电费、电视、宽带费等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在搬迁腾空前自行到相关单位缴清。
(2)差额安置面积的土地价值补助款:
土地价值补助款金额=应安置面积与征地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的差额建筑面积×补助单价。
应安置面积(包含奖励面积)按征地房屋类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结合本方案规定的产权调换补偿方式计算。
(二)征地房屋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1、征地房屋一自然间(指宅基地范围内合法建筑底层占地面积≥35㎡的住宅)安置建筑面积175㎡;
2、征地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安置建筑面积按建筑底层占地面积 1∶5计算;不足一自然间且房屋所有权人家庭在征地所在村内无其他房屋的,可按一自然间标准计算;
3、征地房屋一自然间(或不足一自然间)宅基地上合法(或认定)建筑面积大于上述(1)(2)项规定安置建筑面积的,其安置建筑面积按合法(或认定)建筑面积 1∶1 计算;
4、征地房屋一自然间多人共有或被分隔成多间多人所有的按一自然间计算;
5、征地房屋已建成水平式套房的,安置建筑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1:1.2计算;
6、征地范围内的村集体办公、生产经营用房按土地使用权面积的1:1.8计算安置建筑面积,给予安置三产用房,若其合法建筑面积大于此比率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安置。
04
奖励措施
(一)安置面积的奖励
1、征地房屋为落地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时间内签约的,给予征地房屋每一自然间15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奖励(征地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按比率计算);房屋所有权人在征地房屋腾空搬迁公告规定时间内腾空搬迁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征地房屋每一自然间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奖励(征地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按比率计算)。
2、征地房屋为公寓式套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时间内签约的,给予公寓式套房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10%的安置建筑面积奖励;房屋所有权人在征地房屋腾空搬迁公告规定时间内腾空搬迁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公寓式套房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10%的安置建筑面积奖励;但每一自然间奖励的总面积最大不超过35平方米。
(二)选择房票安置的奖励
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时间内签约且经腾空验收合格的,给予货币补偿总金额的15%的奖励。
05
征地房屋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票安置等安置方式中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安置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实施单位给予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提供安置用房。
2、货币补偿款:由征地房屋评估价值、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及其他补偿构成。
3、货币补偿款支付: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一次性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货币补偿款。
(二)产权调换安置
1、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安置建筑面积,根据《安置建筑面积和安置房套型对应表》选择安置套型或套型组合,若所选的套型或套型组合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差额的安置建筑面积由实施单位回购。
2、安置房源地址:
住宅就地安置房源在地块编号:RA-AY-02-04-20局部地块。
安置房源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建设标准为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工程质量标准和相应附属配套设施要求的高层毛坯房屋。
3、安置房套型选择:
安置房套型为三档:A 套型 75-80 平方米,B套型 105-110 平方米,C 套型135-140平方米。安置房套型建筑面积具体以竣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安置面积在135平方米以上的,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套型建筑面积范围内选择套型组合)
4、安置房源价格与房款结算标准
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结算被征地房屋价值和安置用房价值的差价。被征地房屋价值和安置用房价值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认购套型建筑面积大于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且认购套型为最接近被征收房屋安置建筑面积的,其超出的建筑面积可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购买。
5、安置面积的部分回购
认购套型建筑面积小于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的,剩余安置建筑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回购。部分回购后,保留安置部分的补偿款按保留安置面积÷总安置面积(含奖励面积)×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的总补偿金额计算。回购部分的补偿款按回购面积÷总安置面积(含奖励面积)×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的总补偿金额计算。
6、住宅安置房房款的交纳
除搬迁费(回迁费)、临时安置费、回购款外,被征收房屋价值、其他补偿费等直接转为第一期购房款,第二期购房款待安置房主体结构结顶后,缴纳购房款差额的60%,第三期购房款待安置房工程竣工预验收后,缴纳购房款差额的30%;余款待安置房定位后30日内结清(具体交款时间以交款通知或公告为准)。
(三)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自行购买房票房源的房屋征收补偿行为。
1、房票票面金额
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地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及房票奖励组成,货币补偿的金额及奖励标准按本项目房屋补偿方案规定计算。
2、房票房源及价格
房票房源包括市政府统筹安置房、市场在售商品房、本项目定向房票房源。房源具体位置及价格以房票房源库信息为准,并由实施单位在认购前进行公布。
3、实名持有
房票实行实名制,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得买卖、抵押、质押。
4、房票出票日及使用期限
征收实施单位应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完毕经验收合格之日向被征收人出具房票。房票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定向房票房源的房票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至实施单位公布房票房源信息后90天内止。房票持有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未使用的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奖励,按《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规定领取货币。
5、房票购房
(1)房票持有人在有效期内可选择购买房票房源库内的未出售房源,房票持有人与房源所有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源所有单位须即时将所购房源在房源库中予以更新。
(2)一张房票原则上对应购买一套房屋,票面金额少于购房款的,应全额使用票面金额,不足部分按购房合同约定自行补足;票面金额多于购房款且购房(包括配套车位)支付后房票余额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持票人可用房票余额再次购房。
6、房票兑现
以下两种情况,房票持有人均可向房票出具单位申请领取货币,领取货币部分按本实施意见规定计息,但不享受领取货币部分相对应的房票奖励。
(1)房票有效期内放弃房票购房或票面金额未使用完毕的;
(2)有效期届满后未使用房票购房或票面金额未使用完毕的。
7、房票计息
(1)利率标准:出票之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2)计息时间:有效期内使用房票的,计息时间按出票之日至相应购房合同签订之日(商品房以网签合同为准)计算;有效期届满后未使用房票或票面金额未使用完毕的,计息时间按出票之日至有效期届满之日计算;有效期内放弃购房或票面金额未使用完毕申请兑现的,计息时间按出票之日至申请兑现之日计算。
(3)房票未使用或未使用完毕的,票面金额中相对应的房票奖励部分不予计息。
(4)房票利息由房票持有人向房票出具单位申请,房票出具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予以支付。
8、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执行。